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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平台:省环境厅对县住建局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超200万元!背后原因竟是……

2026-03-01 06:44:5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05.3317万元。该案涉及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项目未批先建问题。

  据介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5年9月17日对涉事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云梦县住建局作为其建设单位,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环法〔2026〕2号)显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云梦县住建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经复核后,对部分申辩意见进行了回应和认定:明确指出环评审批是法定程序,其他审批不能替代;根据相关证据确认云梦县住建局为法定的建设单位责任主体;强调建设单位主动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主动性、前置性和不变性;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与风险防范初衷,更要求项目建设严格遵守环评审批制度。

  同时,考虑到该单位在事后积极补办并于2025年2月12日取得了环评批复(孝环函〔2025〕16号),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罚25%。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参照湖北省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云梦县住建局处以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依法立案调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本案经我厅负责人审批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延期处理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我厅于2025年9月17日对湖北省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湖北省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5年9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证据》14张、现场视频证据1份、《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孝环函〔2025〕16号)复印件1份,证明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予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建筑工程竣工时间及投资金额;

  5.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应当报批环评文件类别和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6.《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建设地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厅于2025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5年11月21日,我厅收到你单位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恳请我厅依法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申辩事由如下:1.关于项目审批流程,申辩人基于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文件的信赖,主观上不具有违法的故意;2.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云梦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6月18日下发的《关于云梦县盐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项目环境问题的工作提醒函》,湖北梦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有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申辩人并非该责任的承担主体;3.关于监管部门后续跟踪缺乏连续性,云梦县盐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于2023年3月28日开工建设,至2024年9月底完工,环保监管工作主要集中于2023年6月,自2023年6月至2024年9月底缺乏持续跟踪与督导;4.关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社会效益,该项目具有紧迫的公共利益属性,其初衷是防范环境风险,而非破坏环境。5.恳请结合立法精神与过罚相当原则予以裁量。2025年12月11日,我厅收到你单位通过邮寄方式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关于将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委托金泽园区投融资代建的请示》和《委托代建合同书》。2026年1月20日,我厅收到你单位通过电子邮箱方式提交的对西大渠盐化工园区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材料。

  经复核,我厅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情况予以部分采纳: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环评审批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其他行政部门的审批不能替代或免除该项法定义务。你单位以对其他部门审批文件的信赖为由,主张免除自身未依法报批环评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规定的“未批先建”法律责任主体,系指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根据在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你单位系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PG电子平台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内部约定,不能转移或免除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行政责任;3.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主动性、前置性和不变性,不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监督频次或力度。你单位以“监管工作缺乏连续性”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实质是将自身违法责任转嫁于监管部门,此主张混淆了行政监管职责与建设单位守法义务的界限,依法不能成立;4.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与防范环境风险初衷,更要求项目建设严格遵守环评审批制度;5.鉴于你单位积极申报环评手续并于2025年2月12日取得《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梦县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孝环函〔2025〕16号),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修订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我厅决定从轻处罚25%。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保护不仅关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公共安全。作为行政机关,更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项目审批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厅开具的财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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